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一般规定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依据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2-ФЗ 号联邦法《个人数据法》(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制定,规定 Get Leads(以下简称运营者)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及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的措施。

1.1. 运营者将处理个人数据时尊重人的权利和公民权利与自由,包括保护隐私、个人及家庭秘密,视为其最重要的目标及开展业务的前提。

1.2. 本运营者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运营者可能获得的有关 https://getleads.red 网站访问者的全部信息。

2. 本政策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是指借助计算机设备处理个人数据。

2.2. 个人数据封锁,是指暂时停止处理个人数据,但为核实个人数据而必须进行处理的情况除外。

2.3. 网站,是指图形与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的集合,通过网络地址 https://getleads.red 在互联网上提供访问。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是指数据库中包含的个人数据,以及用于处理这些数据的信息技术和技术设备的总和。

2.5. 个人数据匿名化,是指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操作。

2.6. 个人数据处理,是指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工具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操作组合,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核实(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封锁、删除及销毁。

2.7. 运营者,是指独立或与他人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数据处理,并确定处理目的、待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以及对个人数据进行的操作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或自然人。

2.8. 个人数据,是指与 https://getleads.red 网站已确定或可确定身份的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数据主体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是指数据主体依照《个人数据法》规定,通过同意处理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向不限数量的人员开放访问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是指 https://getleads.red 网站的任何访问者。

2.11. 提供个人数据,是指旨在向特定人员或特定范围的人员披露个人数据的操作。

2.12. 传播个人数据,是指旨在向不特定人员披露个人数据(传输个人数据)或使不限数量的人员了解个人数据的任何操作,包括在大众媒体发布、在信息通信网络上放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访问。

2.13.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是指向外国境内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传输个人数据。

2.14. 销毁个人数据,是指不可逆地销毁个人数据,使其内容无法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恢复,和/或销毁个人数据物理载体的任何操作。

3. 运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运营者有权:
— 从个人数据主体处获取包含个人数据的真实信息和/或文件;
— 在数据主体撤回处理同意或要求停止处理个人数据时,如存在《个人数据法》规定的依据,可在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 自行确定为履行《个人数据法》及依据该法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而必需且充分的措施及其范围,除非《个人数据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3.2. 运营者有义务:
— 应个人数据主体的请求,提供与其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信息;
—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数据处理;
— 按照《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回应个人数据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询问和请求;
— 应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天内提供必要信息;
— 公布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公众可不受限制地访问;
—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个人数据遭到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修改、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 在《个人数据法》规定的情形下,按规定程序停止传输(传播、提供、访问)个人数据、停止处理并销毁个人数据;
— 履行《个人数据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
— 获取与其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信息,联邦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运营者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提供信息,其中不得包含其他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除非具有披露此类数据的合法依据。信息清单及获取程序由《个人数据法》规定;
— 在个人数据不完整、已过时、不准确、非法取得或对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并非必要时,要求运营者核实、封锁或销毁这些数据,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护自身权利;
— 对以市场推广商品、工程及服务为目的的个人数据处理,提出须事先获得同意的条件;
— 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并提出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要求;
— 就运营者处理其个人数据时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数据主体有义务:
— 向运营者提供真实的本人信息;
— 将本人个人数据的核实(更新、修改)情况通知运营者。

4.3. 向运营者提供虚假本人信息,或未经其他数据主体同意而提供其信息的人员,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处理应以合法、公平为基础。

5.2. 个人数据处理仅限于实现具体、事先确定且合法的目的。不得进行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不相容的处理。

5.3. 不得合并包含为互不相容的目的而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数据库。

5.4. 仅可处理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

5.5. 所处理个人数据的内容和数量应与所声明的目的相符,不得超出实现这些目的所需的范围。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数据准确、充分,并在必要时保持其与处理目的相关的时效性。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必要措施,删除或核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数据。

5.7. 以能够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个人数据的期限,不得超过处理目的所需的时间,除非联邦法律或以数据主体为当事人、受益人或保证人的合同规定了保存期限。达到处理目的或不再需要实现这些目的时,应销毁或匿名化处理个人数据,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

处理目的

收集分析数据

个人数据

  • 访问记录、统计信息

法律依据

  •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49-ФЗ 号联邦法《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

个人数据处理类型

  • 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销毁与匿名化

7.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
7.1. 个人数据处理基于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

7.2. 个人数据处理是为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的目的,或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者的职能、权限与义务所必需。

7.3. 个人数据处理是为实施司法活动,执行司法文书,或执行根据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程序法律应予执行的其他机关或官员的文书所必需。

7.4. 个人数据处理是履行以数据主体为当事人、受益人或保证人的合同,或应数据主体请求订立合同,或订立以该主体为受益人或保证人的合同所必需。

7.5. 个人数据处理是实现运营者或第三方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或实现具有社会意义的目标所必需,前提是不侵犯数据主体的权利与自由。

7.6. 对由数据主体自行或应其请求向不限数量人员开放访问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以下简称公开的个人数据)。

7.7. 对依据联邦法律必须公开或披露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8. 个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的程序
运营者通过实施必要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全面满足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现行法律的要求,以保障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安全。

8.1. 运营者保障个人数据的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8.2. 用户的个人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向第三方传输,但为履行现行法律要求,或数据主体同意运营者为履行民事合同义务而向第三方传输数据的情况除外。

8.3. 如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用户可向运营者电子邮箱 servis.get.leads@gmail.com 发送通知,注明“更新个人数据”,以更新其个人数据。

8.4. 个人数据处理期限以实现收集这些数据的目的为准,合同或现行法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

用户可随时向运营者邮箱 servis.get.leads@gmail.com 发送通知,注明“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以撤回其同意。

8.5. 第三方服务收集的全部信息,包括支付系统、通信工具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收集的信息,均由这些主体(运营者)依照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存储与处理。个人数据主体和/或与上述文件。运营者不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本条所述服务提供商的行为。

8.6. 数据主体对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所设定的传输禁止(提供访问除外)、处理禁止或处理条件(获取访问除外),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目的下的个人数据处理。

8.7. 运营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其保密性。

8.8. 运营者以能够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个人数据的期限,不得超过处理目的所需的时间,除非联邦法律或以数据主体为当事人、受益人或保证人的合同规定了保存期限。

8.9. 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条件可以包括:已实现处理目的、数据主体的同意到期、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要求停止处理,以及发现违法处理。

9. 运营者对所获个人数据实施的操作清单

9.1. 运营者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核实(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封锁、删除及销毁。

9.2. 运营者进行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可通过信息通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所获信息,也可不通过这些网络进行。

10.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

10.1. 在开展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活动前,运营者必须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通知其进行跨境传输的意图。此通知应与拟处理个人数据的通知分开提交。

10.2. 在提交上述通知前,运营者必须从计划接收跨境个人数据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及外国法人处取得相应信息。

11. 个人数据保密
运营者及其他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限的人员,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传播个人数据,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最终条款

12.1. 用户可通过电子邮箱 servis.get.leads@gmail.com 联系运营者,获取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问题的说明。

12.2. 运营者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任何变更均将反映在本文件中。本政策无限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替代。

12.3. 本政策的最新版本可在互联网上免费访问:https://getleads.red/privacy。

制作平台:
Tilda